在校生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辽宁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14〕376号)有关精神,设立“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按学年进行评定。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一等奖 15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5000元,获奖比例分别为参评人数的20%、30%和30%。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章 评定基本原则
第八条 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普通招考方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主要依据入学考试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折算后的综合成绩)确定相关等级;硕博连读和申请审核方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主要依据入学前的科研成果来确定相关等级,至少享受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 学业成绩是指在测评学年内所修课程平均分,满分100分;科研能力主要是指在测评学年内发表的学术论文、主持和参与课题、学术获奖等,满分100分;实践能力是指参与社会实习、实践以及取得的实践成果等,满分100分;综合表现指思想修养、学习态度、身心素质、行为举止、志愿活动等,满分100分。
第十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四章 评定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指标分配、初评复核、申诉受理以及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的研究生须填写《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于每年9月底将初评结果报送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于每年10月中旬前完成初评结果的汇总,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结果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示2个工作日。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
第二十三条 未缴纳学费的研究生,暂停发放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缴纳全部学费后恢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东北财大校发[2014]44号文件)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