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
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研究生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均需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等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第五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研究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试不合格需要重修,重修后仍不合格的研究生须延迟一年毕业。延迟毕业的研究生须到研究生院教学科研管理科办理重修手续。
第八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研究生院关于选课的相关规定,选修本专业或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九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0分记录,并由研究生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三章 考勤和请假
(一)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如离校,应该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三)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1.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或科研活动;
3.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注册者;
对旷课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对旷课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具体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按所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实因特殊情况需转专业者,应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研究生确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经两校同意,可以申请转学。研究生转学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并由我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三)应予退学的;
第五章 学习年限、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须经导师同意,研究生教学科研管理科审核,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二)一学期请病假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的1/3以上者;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研究生院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休学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发放按《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 退 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难以坚持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科研能力差,经导师认定不适合继续培养的;
(七)在校生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二) 严重警告;
(四) 留校察看;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一)一学期累积旷课达10学时以上者,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开考后仍未关闭手机、未经许可使用计算器、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以及其他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3.平时作业或期末论文有剽窃、抄袭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三)研究生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剽窃、抄袭行为者,经调查核实,根据情节轻重、影响范围和本人的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三条 给予研究生留校察看处分,需由主管校长批准;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需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院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主管校长、研究生院和有关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研究生院。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批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于原定毕业时间前三个月报送研究生院教学科研管理科审核,并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
研究生没有按要求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学校根据研究生学业的实际完成情况,以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学习期满,成绩全部或部分合格,没有提交学位论文者,准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退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可以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未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毕业后,由研究生院负责整理好毕业生档案,寄往就业单位。退学研究生档案根据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接受函寄送。定向和委培研究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档案,按定向或委培合同的要求寄送。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