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14〕37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基本学制内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600元,直接存入研究生校园一卡通账户中。研究生新生助学金在其入学两个月后发放。
第五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硕博连读硕士研究生,在确定被录取后的新学期,其助学金转为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
第七条 在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停发其助学金。
第八条 被停发助学金的研究生,可在停发之日起两个月后向研究生院提出恢复享受助学金的申请,由研究生院报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恢复发放,停发期间的助学金不予补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